中國企業體育協會章程
(2017年7月26日中國企業體育協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2017年9月18日民政部核準)
   第一章  總則
第一條 中國企業體育協會是由從事企業體育運動的組織自愿結成的全國性、行業性社會團體,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。
 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。
第二條 本會的宗旨是:團結全國企業力量,弘揚體育精神,積極開展企業體育運動,增強廣大職工身體素質,推動全民健身活動,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;加強會員、俱樂部以及企業體育從業人員的聯系與交流,服務本會會員,維護會員合法權益,充分發揮會員作用;增進與各國家和地區企業體育組織的友誼,促進中外體育交流和合作;健全中國企業體育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,整合社會資源,激發市場活力,大力發展企業體育事業。
  本會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。
第三條 本會依照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,承擔保證政治方向、團結凝聚群眾、推動事業發展、建設先進文化、服務人才成長、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。
 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,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央國家機關工委。
 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、黨建領導機關、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第四條  本會負責人包括主席、副主席、秘書長。
第五條 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。
  本會的網址:www.liunong.com.cn。
   第二章  業務范圍
第六條 本會的業務范圍:
  (一)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,全面負責企業體育的管理;
  (二)研究制定企業體育發展的方針政策、規劃、計劃;
  (三)發展本會會員,指導、促進會員建設和開展工作;
  (四)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,管理和組織實施各類全國性企業體育活動和競賽;
  (五)負責企業體育技術人才培養和企業體育志愿者培訓;
  (六)開展體育理論研究,推進企業體育文化建設;
  (七)開發體育產品和競賽市場,促進企業體育產業發展;
  (八)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,組織實施企業體育的評比表彰;
  (九)參與和組織國際組織、國家和地區間的企業體育交流;
  (十)承辦政府部門或有關單位委托的相關工作。
 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,依法經批準后開展。
   第三章  會員
第七條 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。
第八條 擁護本會章程,符合下列條件的,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:
  (一)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;
  (二)從事企業體育和體育企業的單位或組織;
  (三)能夠承接、承擔和完成本會指定的相關工作;
  (四)在體育、企業或行業有一定影響力。
第九條 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  
  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  (二)經3名以上會員介紹;
  (三)提交有關證明材料,包括:
  1.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;
  2.法人身份證復印件;
  3.企業情況介紹。
  (四)由理事會討論通過;
  (五)由本會頒發會員證,并予以公告。
第十條 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  (一)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  (二)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  (三)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  (四)本會規定的其他權利;
  (五)退會自由。
第十一條 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 
  (一)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;
  (二)執行本會的決議;
  (三)按規定交納會費;
  (四)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;
  (五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;
  (六)推動所轄范圍企業體育活動的開展; 
  (七)完成本會交辦的相關工作。
第十二條 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給予下列處分:
  (一)警告;
  (二)通報批評;
  (三)暫停行使會員權利;
  (四)除名。
第十三條 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。
第十四條 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:
  (一)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;
  (二)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;
  (三)不再符合會員條件;
  (四)喪失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十五條 會員退會、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第十六條 本會置備會員名冊,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。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,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,并向會員公告。
   第四章  組織機構
   第一節  會員代表大會
第十七條  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是:
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  (二)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;
  (三)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、理事、負責人產生辦法,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;
  (四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監事;
  (五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  (六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  (七)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;
  (八)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;
  (九)決定名稱變更事宜;
  (十)決定終止事宜;
  (十一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八條 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,每5年召開1次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 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。
  會員代表大會采用現場表決方式。
第十九條 經理事會或本會30%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。
 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主席主持。主席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議的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。
第二十條 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本會終止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;
  (二)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/2;
  罷免理事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投票通過;
  (三)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;
  (四)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/2以上表決通過。
   第二節  理事會
第二十一條 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 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/3人,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。
 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  (一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  (二)具有良好品德,熱愛企業體育事業;
  (三)在企業體育相關領域、地域有一定代表性或影響力;
  (四)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;
  (五)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;
  (六)無法律法規、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二條 理事的選舉和罷免:
  (一)理事會換屆,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,由理事會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監事代表、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;
 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監事、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,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 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,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; 
 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,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選舉和罷免理事;
  (二)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,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、罷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/5人。
第二十三條 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會,報理事會備案。
第二十四條 理事的權利:
  (一)理事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  (二)對本會工作情況、財務情況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  (三)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見建議;
  (四)向主席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。
第二十五條 理事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,忠實履行職責、維護本會利益,并履行以下義務:
  (一)出席理事會會議,執行理事會決議;
  (二)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,不越權;
  (三)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;
  (四)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;
  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;
  (六)謹慎、認真、勤勉、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; 
  (七)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。
第二十六條 理事會的職權是:
  (一)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  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負責人;
  (三)決定名譽職務人選; 
  (四)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 
  (五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  (六)決定設立、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;
  (七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;
  (八)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;
  (九)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; 
  (十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  (十一)制定信息公開辦法、財務管理制度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  (十二)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;
  (十三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七條 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,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。    
第二十八條 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  理事每屆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理事資格。
第二十九條 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。
  罷免理事、負責人,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
第三十條  選舉負責人,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,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等額選舉總票數的2/3或差額選舉總票數的1/2。
第三十一條 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:
  (一)負責人的調整;
  (二)決定名譽職務人選;
第三十二條 經主席或者1/5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  主席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   
   第三節 負責人
第三十三條 本會負責人包括主席1名,副主席3-7名,秘書長1名。
  本會負責人總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/3。
第三十四條 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  (一)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,堅決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  (二)遵紀守法,勤勉盡職,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;
  (三)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、經驗和能力,熟悉行業情況,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;
  (四)身體健康,能正常履責,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 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  (六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,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  (七)無法律法規、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  主席、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主席、秘書長,主席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。
第三十五條 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,連任不超過2屆。
第三十六條 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  因特殊情況,經主席推薦、理事會同意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,可以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。
 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 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七條 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。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 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,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第三十八條 主席履行下列職責:
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;
  (二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;
  (三)向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報告工作;
  (四)指導、監督秘書長和秘書處工作;
  (五)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決定;
  (六)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  (七)領導理事會的工作。
  主席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。不能履行職責時,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主席代為履行職責。
第三十九條 副主席、秘書長協助主席開展工作。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:
  (一)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;
  (二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  (三)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,報理事會審議;
  (四)擬訂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審議;
  (五)擬訂內部管理制度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;
  (六)擬訂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各類文件;
  (七)提名所屬機構工作人員。
第四十條 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。會議紀要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  理事、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,經同意,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。
   第四節  監事
第四十一條 本會設監事1名。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,期滿可以連任。
 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。
第四十二條 監事的選舉和罷免:
  (一)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;
  (二)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。
第四十三條 本會的負責人、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第四十四條 監事行使下列職權:
  (一)列席理事會會議,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  (二)對理事、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;
  (三)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  (四)對負責人、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,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; 
  (五)向黨建領導機關、行業管理部門、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  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。    
第四十五條 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,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。
第四十六條 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;必要時,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。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,由本會承擔。
   第五節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
第四十七條 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,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本會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得另行制訂章程,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,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、發展會員,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。
 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開展活動,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,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。
第四十八條  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,不在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
第四十九條 本會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,不在名稱中冠以“中國”、“中華”、“全國”、“國家”等字樣,并以“分會”、“專業委員會”、“工作委員會”、“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”、“代表處”、“辦事處”等字樣結束。
第五十條  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負責人,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
第五十一條 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。
第五十二條 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。同時,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,自覺接受社會監督。
   第六節  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
第五十三條 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關管理規程。建立《會員管理辦法》、《會費管理辦法》、《理事會選舉規程》、《分支機構管理辦法》等相關制度和文件。
第五十四條 本會建立健全證書、印章、檔案、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,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五十五條 本會證書、印章遺失時,經理事會2/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,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,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。如被個人非法侵占,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。
第五十六條 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。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,可以通過調解、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。
   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第五十七條 本會收入來源:
  (一)會費;
  (二)捐贈; 
  (三)政府資助;
  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、提供服務的收入;
  (五)利息;
  (六)賽事收入。
  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五十八條 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
 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,不收取任何費用。
第五十九條 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。
第六十條 本會執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六十一條 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六十二條 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。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第六十三條 本會重大資產配置、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。
第六十四條 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、法規或章程規定,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,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。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,該理事可免除責任。
第六十五條 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。
 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,本社團發生違反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和本章程的行為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職,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。
第六十六條 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   第六章  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
第六十七條 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,履行信息公開義務,建立信息公開制度,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、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、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,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、章程、組織機構、接受捐贈、信用承諾、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、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。
 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,經理事會通過,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,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、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,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、吹風會、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。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,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。
第六十八條 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,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,接受公眾監督。
第六十九條 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、服務方式、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,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。
   第七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七十條 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。
第七十一條 本會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后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,經同意,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。
   第八章 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第七十二條 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,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七十三條 本會終止前,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七十四條 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第七十五條 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,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。
   第九章 附則
第七十六條 本章程經2017年 7 月 26 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七十七條 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。
第七十八條 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.png)